1、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事故 (处罚20-50元)
1)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以考试时间为准)。
2)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分装或发放错误。
3)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外接听手机。
4)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未按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5)教师通知学生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错误而造成考试不能按时正常进行的。
6)因开机房或教室晚点而造成考试不能按时正常进行的。
2、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事故(处罚50-200元)
1) 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因改错严重影响考场秩序。
2)监考教师在收卷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试卷遗失,错订、漏订。
3)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4)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或遗失学生试卷、成绩单。致使无法登记成绩。
5)由于考场安排失职,造成班级、课程遗漏或考场冲突,影响考试。
6)教师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时因错误而造成考试成绩不准确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事故(处罚200元起)
1)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
2)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的或上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成绩。
3)监考中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不上交考场记录。
经过教务处认定的事故,视其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辞退等处罚。所有事故需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总校校区教学与教学管理,解释权在教务处。 |